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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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為有效嗎?

假借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為有效嗎?

一、假借離婚轉移財產

假離婚轉移財產司法解釋暫無規定,婚姻法有所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於一方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是無效的,夫妻雙方都應當承擔。

假離婚轉移財產怎麼辦

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些規定及做法使那些不願償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放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離婚後,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脱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在有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夫妻為逃避債務的履行而採取“離婚”的措施 。這種真逃債,假離婚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離婚後當事人多以無房屋住為由繼續同居生活。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現象。

二是多采取協議離婚形式,並且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明顯不公平。欠債一方把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拱手相讓給另一方,自己顯出刁然一身,人財兩空的狼狽相。

三是當事人正在被起訴或被執行,而匆忙離婚,

四是雙方沒有爭執。一般離婚案件,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互相指責,衝突激烈。而假離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協商一致,陳述事實基本吻合,一般沒有大的爭執,而是很默契。

當遇到上述特徵的離婚時,可以合理懷疑有假離婚真逃債的情形。

債權人若發現或懷疑債務人假離婚真逃債,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人是假離婚,並可行使法律賦予的撤銷權或者起訴到法院,將債務人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具體還是建議尋求專職幫助,因為撤銷權的行使或者訴訟都是很專業的事,一般人不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假離婚轉移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回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通過假結婚的方式來非法轉移財產,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這樣的行為自然是無效的,無論怎麼樣,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都是不合理以及不合法的,雙方還是同樣要繼續承擔共同的債務,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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