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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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分財產的壞處有哪些

離婚不分財產的壞處有哪些

一、離婚不分財產的壞處有哪些

如果離婚不對財產進行分割的話,財產仍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此時在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經營行為的話,其所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而且,在離婚後如果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話,被對方發現可以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並讓轉移一方承擔損失。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有關履合同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離婚財產的分割在有關的法律上有着詳細的規定,一旦自己操作合理就可以有效的處置,但是對於有關人員的不分割會存在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自己需呀多加註意具體的情況,儘量在離婚的辦理過程中完成財產的分割,這樣就會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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