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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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賠償款離婚時怎麼分?

宅基地賠償款離婚時怎麼分?

一、宅基地賠償款離婚時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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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婚後經過翻建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與安置房,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只有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才能申請,原則上-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結婚是男方獲得宅基地的條件之一,並且只有夫妻雙方才能成為“一户”,因此,不論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正是由於個人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特徵,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採取地隨房走”的原則,也就是説,如果房子是在結婚前建造的,則宅基地與房產均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子是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建造或者重新翻建的,那麼宅基地與房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該房產拆遷產生的利益,同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在宅基地建房的拆遷補償中,必須注意的是,拆遷補償通常是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計算的,因此,妨應當在婚後及時將户口遷入男方家中;如果女方屬於城鎮户口,通常只能對婚後房產的部分要求補償,不能要求宅基地部分的補償。

二、農村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款如何認定和分割?

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户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户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係處理。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户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户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户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户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5、房屋拆遷後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

原則上來説,若男女雙方屬於農村户口,不管宅基地是屬於夫妻雙方在婚前還是婚後獲得的,若是宅基地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徵收,獲得的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款都屬於共同財產,故此需要在夫妻雙方平等的協商之後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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