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財產分割/列表

對幾種不同性質企業的夫妻財產分割方法有什麼?

對幾種不同性質企業的夫妻財產分割方法有什麼?

對幾種不同性質企業的夫妻財產分割方法有什麼?

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佔有一定份額股份的情形。根據該類財產的性質,不能直接分割出資財產,只能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進行處理。具體可採取以下3種方式:

1、直接轉讓出資。德國和法國在處理該類問題上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第15條、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均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可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分割)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該方法是指,參與經營公司配偶一方將屬於配偶另一方的出資份額(通常為其出資額的一半)轉移給另一方,從而該另一方在名義上和實際上也成為公司的出資人和股東,並擁有相應的股權。但該處理方式受到以下兩個條件制約:第一,公司的其他股東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為本公司的股東;第二,作為受讓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該處理方式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持公司股權一方進行評估,操作起來簡單方便。但由於受上述兩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鑑於分割時股權所代表的價值與當初出資時的金額不一致,同時由於有限公司財務不公開,只有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淨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否則,直接按出資價值補償,對另一方可能會明顯不公平。因為公司的財產不斷增加,股份也會增值。

3、拍賣分割。這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想擁有股份,二是雙方都不願意擁有股份。在第一種情況下,可由雙方競價,誰出價高股份歸誰。在第二種情況下,可將股份拍賣,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在操作時應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為竟買人蔘加,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成交價無優先購買權。

離婚雖然在當今社會是比較普遍的問題,但是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很多婚姻破裂是分不到財產的,因為兩個人在一起並沒有掙到錢,相反的會有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雙方是需要共同承擔的,或者是兩個人協議由一個人進行承擔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