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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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的嗎?,離婚房產可以不分割嗎

離婚房產可以不分割嗎,是合理的嗎?

一、離婚房產可以不分割嗎,是合理的嗎?

離婚房產可以不分割,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合理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接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歸夫妻共有。

二、房產歸一方單獨所有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第二、需要有書面的約定,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接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接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歸夫妻共有。

三、房產登記是可以變更的

《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這意味着房產登記本身不是確定房屋產權最終且不可抗拒或改變的依據,只是一種權利證明和權利表徵;如果利害關係人認為房產證登記的“單獨所有”與真實為共有的情況不符,可以依法申請更正。

四、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按揭房這樣認定

1、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產權證且產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僅為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的一方的

此種情況下,雖然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但是仍應當認定按揭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原因在於,雖然產權證書是在婚後取得,但是該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於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並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

2、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

如果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夠達成協議的,按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房屋的價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後共同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前者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後者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3、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取得產權證且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一方的

若雙方都沒有主張購買按揭房屋的款項是以自己婚前的財產等歸屬於一方的財產支付的並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則應當認定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從正文中我們能知道,離婚時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進行分割時,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選擇選擇不分割歸一放所有,或者無過錯方可以多分割一部分其中的房產。如果雙反的協商產生了不一致的意見,法院會根據雙方遞交的材料和證據來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分割或分割的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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