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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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財產關係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一、夫妻財產關係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對夫妻財產製有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兩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財產製為法定的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約定夫妻財產製相結合,並通過列舉方式列明瞭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和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對於實行法定夫妻財產製的夫妻,夫妻雙方對於婚後所得的家庭財產,如無特別約定系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共有關係系財產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而財產共有人與第三人的關係為外部關係,共同共有人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並不影響共有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共有財產原先所享有的權利。而對於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夫妻雙方,其對於雙方財產權利的約定也屬於一種內部契約,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也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無論是法定財產製還是約定財產製,夫妻財產製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於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屬於內部財產關係。對外,夫妻財產作為家庭財產,是一個整體。第三人與夫妻雙方或一方發生交易的,除非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則上應認為系以夫妻家庭財產為擔保,不因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分配而有所區別。

二、夫妻財產關係的內容

(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2)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藉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30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於特別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逐步實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l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或者喪偶後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現在婚前專門約定夫妻財產關係的這種做法大家也屢見不鮮,很多年輕人對此也完全能夠接受。而且,個人的合法財產本身就有絕對的處理權,如果並不屑於對夫妻財產關係專門進行書面約定,那雙方就應該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夫妻財產關係,既是夫妻財產,雙方在使用的時候都是具有知情權和表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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