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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被迫結婚是合法的嗎?

法律上被迫結婚是合法的嗎

法律上被迫結婚是合法的嗎?

法律上被迫結婚是不合法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被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倒數第二段改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同時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對於程序的選擇,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也可向人民法院訴請撤銷。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 當事人持有:

1.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 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 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我國《民法典》幾項原則就可以知道,婚姻首先是需要結婚雙方都是在自願的前提下,不能有着被脅迫的因素存在,否則都是屬於無效的婚姻。那麼對於被迫結婚也就是不合法的,如果本人是受到脅迫結婚的,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的,而且勝訴的概率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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