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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條件為女方也同意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哺乳期女方想要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哺乳期間男女雙方協商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在哺乳期間,若是女方不同意離婚,即使男方想要離婚,法院也通常並不會受理男方提處的離婚訴訟請求。若女方願意離婚,但是男方不願意的,處於哺乳期的女方,可以依法書寫離婚訴狀之後,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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