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列表

半路夫妻財產及贍養問題離婚是怎麼解決的?

半路夫妻財產及贍養問題離婚是怎麼解決的?

一、半路夫妻財產及贍養問題離婚是怎麼解決的?

可以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解決。現在不少離婚夫妻在離異後又找到另一半,對於這種半路夫妻來説,為防止今後再弄出矛盾,發生財產糾紛或者沒人贍養,其可以訂立一份協議,明確個人及共同財產範圍及贍養人能拿到的財產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

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遺囑,則按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的順序繼承。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二、半路夫妻離婚分配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時,法官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半路夫妻的財產及贍養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夫妻倆辦離婚分割財產,需要遵循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對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的需要,還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婚內共同財產來説,是需要均等分割的,最好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