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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委託執行人必須存在嗎?

自書遺囑的委託執行人必須存在嗎?

一、自書遺囑的委託執行人必須存在嗎?

立自書遺囑不是必須要委託執行人。遺囑委託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從上述三種遺囑執行人中的後兩種來看,立自書遺囑,遺囑人可以不指定委託執行人。當遺囑人沒有指定委託執行人,在遺囑執行時可按照上述三種執行人中的後兩種來確定執行人。

二、遺囑繼承何時失效?

1、有效的遺贈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不滿十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同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後來有了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3、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固然無效,但實踐中較難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通過訴訟認定遺囑無效,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4、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5、遺囑人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無效。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另一方的遺產,導致處分該遺產的遺囑或遺囑中的部分內容無效。

立自書遺囑不一定要委託執行人,遺囑中所分配的財產,立遺囑人沒有處分權,會導致遺囑失效,在脅迫、欺騙的情形下所立的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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