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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執行人規定有什麼?

一、自書遺囑的執行人規定有什麼?

自書遺囑的執行人規定有什麼?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自書遺囑的一般寫法是:寫明立遺囑的目的、財產的具體處理、立遺囑人、立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的處分、證明人和代理人的蓋章、簽名、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由於遺囑人的具體情況,遺囑的書寫方式不一定侷限於上述格式,但生效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自己寫的遺囑,只有在處分了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時才有效,書面遺囑的內容要規範,表達要清晰明瞭。

二、自書遺囑怎麼繼承?

1、首先,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2、其次,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3、第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4、第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5、自書遺囑繼承自書寫完之後即生效。當然有個問題,立遺囑人如果改變遺囑的,以最後一次遺囑為準;如果自書遺囑不能鑑定真偽的,同時又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自書遺囑不能辨別真偽並且沒有公證遺囑的,視為從來都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自書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述遺囑書寫完成後具備法律效力,繼承人就可以按照遺囑中的規定分配遺產,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僅包括自書遺囑,還包括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在這些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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