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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公告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1.離婚時,因法院難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

離婚訴訟公告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此舉既增加了法院考核指標中的四項指標案件數,又因法官忽略查找程序,使得被告無法得知原告起訴的事實,因而失去向法院遞交答辯狀或陳述相關事實的機會,從而造成案件事實難以查清,有可能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裁判結果。

2.法院在認定被告下落不明時。

3.一方當事人缺位時,在離婚案件中應當正確適用公告送達。

如何在離婚中正確適用公告送達,小編認為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嚴格公告送達的程序,對已窮盡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至八十四條規定了送達方式後仍然無法送達的,在深入社區(村委會)進行走訪調查、形成調查並經過查找後,仍無法得知當事人下落且原住所地的村(居)委會亦證明當事人確實下落不明的,才採用公告送達方式。也就是説,公告送達應被認為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送達方式。

公告程序是一項很重要的訴訟活動,適用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情況下也要求組成合議庭審理。因此,決定適用公告程序應當慎重、嚴格,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建立一定的審批制度予以把關,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合議庭決定,不應由獨任審判員或案件的主審人個人隨意決定,以防止錯誤適用的危害後果之發生。同時,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明確公告送達的管理部門,即實現統一管理。

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公告送達。針對不同類型的受送達人,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例如,除了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外,還可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將公告直接張貼在受送達人户籍所在地,並送一份公告給被告直系親屬,以期待通過其親朋好友及時傳達給當事人相關訴訟信息,實現告知目的。

事實上,原告在起訴離婚的時候,一般都是選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的,只要有被告明確的地址,人民法院一般也不會採用公告送達方式,除了法律文書可能被公告送達之外,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其他環節沒有公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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