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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可以委託別人代簽嗎?

一、放棄繼承權可以委託別人代簽嗎?

放棄繼承權可以委託別人代簽嗎?

放棄繼承權可以委託別人代簽。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託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放棄繼承應當在什麼時候提出?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後即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聲明不參加繼承,不接受遺產。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護人的,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至於放棄繼承的時間,《民法典繼承編》繼承編中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後提出。

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繼承權方面的事項,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不想要繼承遺產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當然放棄繼承,如果當事人不方便籤署相關協議的話,是可以委託他人代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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