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情形下的遺囑無效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夫妻結婚幾十載,丈夫留下遺囑,卻是將價值900萬的三套房和公司股份贈與給保姆,原因何在?
》》案情回顧:丈夫劉某和妻子陳某有5個孩子,但他們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
2001年,丈夫劉某請楊某做保姆,並在相處中產生了感情。
2015年和2016年,丈夫劉某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陳某離婚。
在2017年6月份,案件進入二審,劉某卻突發腦梗死亡。
此後,妻子陳某與保姆楊某因遺囑繼承問題,對簿公堂。
保姆楊某拿出劉某留下的兩份遺囑,第一份是2016年的自書遺囑,在某律所見證下,劉某將自己的房產及公司股份贈與給保姆楊某。
另一份是2017年的,劉某在遺囑中提到妻子沉迷麻將,1981年有過一段婚外情,自此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
2001年,他和保姆楊某感情逐漸深厚並同居生活,至今已過17年。
在此份遺囑中,劉某表示將一切財物贈與給楊某,包括價值900萬的三套房產及在某公司中享有的股份。
》》本案爭議焦點劉某立下的兩份遺囑是否有效?》》一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遺囑部分有效,三套房屋一套歸保姆楊某,另外兩套歸妻子陳某。
此外,根據該公司的章程規定,股東死亡後,其股權可以由本地户籍的直系親屬之間進行轉讓或繼承,沒有轉讓或繼承的收歸集體所有,因此法院准許了楊某請求撤回其繼承股份的訴求。
》》二審在案件二審中,保姆楊某表示,劉某妻子及兒女多年來對其不管不問,這17年來,都是她在照顧劉某的生活,患病期間的護理、喪葬後事都是自己負責的,這是劉某願將財產贈與她的原因。
妻子陳某則堅稱兩份遺囑均無效。
她表示丈夫劉某和保姆楊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涉嫌重婚罪。
保姆楊某還冒充劉某妻子辦理死亡證明,違背公序良俗。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全部無效。
兩份遺囑既剝奪了陳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和財產的繼承權,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應認為無效。
二審法院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囑繼承糾紛,首要考慮的就是遺囑的效力問題。
一旦遺囑出現下列問題,很可能像本案這樣,被法院認定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一、遺囑無效的十六種情形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並非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3、基於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人喪失、放棄繼承權,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致使遺囑內容無法實現。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
如遺囑人將已過户給大兒子的房子又在遺囑中表示給其他孩子。
5、遺囑中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內容。
此項多見於夫妻一方立遺囑時,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通常認為遺囑部分無效。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婚姻中過錯方立遺囑將其財產贈與給同居者,通常認為該遺囑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7、沒有為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8、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份額,可能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9、自己所立遺囑,由他人簽名的無效。
10、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可能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138條的規定,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導致無效。
一個遺囑人留下多份遺囑的情況並不少見,根據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12、遺囑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13、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無效。
目前法定的遺囑形式有六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同時,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形式要求,如遺囑人簽名、日期、見證人的人數等,若形式不合法,遺囑無效。
14、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間的衝突。
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遺囑與協議相牴觸的部分全部或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若遺囑人的債務高於遺產實際價值,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在清償之後,可能得不到任何財產,使遺囑事實無效。
16、遺囑內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所附條件根本不能實現,此類遺囑無效。
二、本案判決結果對保姆楊某是否公平?
看到法院的判決結果,有些朋友説,這對保姆楊某不公平,她辛苦照顧劉某那麼多年,最後卻什麼財產都分不到!但是還有人説,劉某婚內非法同居,還立遺囑將婚內財產贈與第三者,遺囑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得對!依據《民法典》的精神及相關規定,遺囑內容不應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劉某晚年由保姆楊某照顧,妻子陳某卻背棄了夫妻的扶養義務,這是人們認為本案不公的原因。
但是丈夫劉某婚內與他人同居十七年,又在遺囑中表明將財產全部贈與給保姆楊某,雖出於感情,但確實違背公序良俗。
夫妻感情既已消耗殆盡,劉某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訴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妻子各不拖欠,離婚後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
對於本案你有哪些看法?有問題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