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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夫妻分居3年能自動離婚嗎?

夫妻雙方分居三年是不可以自動離婚的,因為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只有三種,第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第二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第三種夫妻一方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那麼婚姻關係就解除了。

在我國夫妻分居3年能自動離婚嗎?

夫妻之間分居滿三年是不可以自動離婚的,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所以,夫妻之間要想解除婚姻關係,除了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和通過離婚訴訟這兩條人為解除途徑之外,就只剩下婚姻關係當事人的一方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才可以自動解除,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方法,因為我國法律實務中是不承認分居可以致使婚姻關係自動解除的這種觀點的。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間分居的,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