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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確認無效後共同財產分割處理問題怎麼規定的

一、婚姻確認無效後共同財產分割處理問題怎麼規定的?

婚姻確認無效後共同財產分割處理問題怎麼規定的

1、如果婚姻被判決無效,雙方就屬於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是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的除外。

2、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

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應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3、這裏的財產範圍應當不同於離婚時財產的範圍,這裏的財產範圍應當僅指為了共同生活雙方或者單方購買的各種財物,包括房屋、傢俱、衣服等等。

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權收益等,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4、-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下,要考慮一方或者雙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權益。

因為這種情況下,一方出資的一半屬於他的合法配偶所有,應當准許合法配偶取回。

二、人民法院對於無效婚姻怎麼處理?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3、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4、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綜上所述,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