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列表

夫妻家庭財產分割繳哪些税?

夫妻家庭財產分割繳哪些税?

一、夫妻家庭財產分割繳哪些税?

夫妻家庭財產分割不需要繳納税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整體來説,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於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不致使他們在父母離婚後生活水平的急劇變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於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於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例如,夫妻雙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離婚時就不得分給另一方所有。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家庭財產的分割是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處理,而且所獲得的財產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税費,只要分割清楚沒有任何的異議就不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如果對財產的分割有任何的異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TAG標籤:夫妻 分割 家庭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