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類型?
(一)離婚案件
準備材料有: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準備材料有:
1、户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準備材料有: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準備材料有: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