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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遺贈可以同時存在嗎?

一、 遺囑與遺贈可以同時存在嗎?

遺囑與遺贈可以同時存在嗎?

可以同時存在,在法律效力上,遺囑與遺贈的效力是相同的。立遺囑人要麼在遺囑中確定遺囑繼承,要麼在遺囑中確定遺贈。如果在遺囑中,既確定遺囑繼承,又確定遺贈,則立遺囑人應對自己的數項財產進行分配,作不同安排。當然,立遺囑人也可能對同一財產作安排,遺贈和繼承衝突讓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有。遺囑繼承和遺贈因為都反映遺囑人單方的意思,因此可以同時存在,不存在誰優於誰的問題。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對於遺囑和遺贈的相關事項認定,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遺囑的有效構成要件,必須在遺囑中的相關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可以使得遺囑或者遺贈的相關情況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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