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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收費規定?,公證費能否抵扣

公證費能否抵扣,有哪些收費規定?

公證費,是公證處為法人或者公民辦理公證事項時,收取的一種費用。對於公證,需要當事人向公證處進行申請,然後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予以證明。這種證明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同時所出具的文書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所以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公證。對於公證收取的費用,很多人都會問公證費能否抵扣,下面即這一問題的解答。

一、公證費能否抵扣?

對於公證費抵扣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各地政策不同。建議諮詢當地税務部門。

二、公證費收費規定

第一條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處為法人和公民辦理公證事項時,應按本規定收取公證費。

第二條規定,公證處辦理公證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併發給正式收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證費。

公證員不得私自收費。

第三條規定,在辦理本規定以外的公證事項時,公證處可比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中最相類似的項目酌收公證費。

第四條規定,公證處辦理公證事項時,遇有下列情況可減、免收費:

(一)辦理撫卹金(或勞工賠償金)、勞動保險金的證明;

(二)辦理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證明;

(三)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當事人確實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者。

減免收費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第五條規定,因公證處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所收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所收公證費不予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過錯而撤銷公證書,應酌情退還一部分公證費。

第六條規定,通過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領事司轉辦的公證事項,其公證費由駐外使領館或領事司代收後上交國庫,不再匯寄經辦公證處。

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公證費的收取有異議可向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八條規定,本規定所列收費標準系按人民幣計算,當事人交納外幣,按當時中國銀行牌價摺合人民幣收取。

第九條規定,各地公證處要加強收費管理,公證費開支要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當公民需要辦理公證的時候,就辦理的某一事項,公證處按照相關的規定,是要收取一定的費用的。對於公證費能否抵扣這一問題,需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各地對於公證費有不同的政策規定。如果大家想要了解詳細的內容,可以諮詢當地的税務局進行了解,這樣得到的信息更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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