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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罰和處理?

一、女方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罰和處理?

女方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罰和處理?

遺棄罪由《刑法》規定,夫妻一方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扶養義務,如果有能力扶養而拒絕扶養情節嚴重則構成遺棄罪。被遺棄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盡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説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二、遺棄罪的主體要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中,女方遺棄家庭成員強行提出離婚,不僅僅需要承擔被遺棄方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情節嚴重的還涉嫌構成遺棄罪需要依法承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