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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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中的共同財產原妻子可否告訴

事實婚姻中的共同財產原妻子可以告訴。雖然是事實婚姻,但是在這期間取得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可以參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就財產分配沒有進行約定的話,可以平分財產。所以,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可以起訴另外一方。

事實婚姻中的共同財產原妻子可否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