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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結婚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涉外結婚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辦理結婚或復婚手續的,一般稱之為涉外婚姻,此時適用的是中國法。而在對涉外婚姻進行處理的時候有一定的原則。究竟涉外結婚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涉外結婚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哪些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

1、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幹部和戰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

2、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3、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幹警。

4、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這類人由於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關於涉外婚姻的處理原則,主要是兩方面的,即上文中介紹到的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我國法律規定有一些人是不能與外國人結婚的,包括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以及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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