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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復婚需要哪些手續

當事人自願恢復夫妻關係,需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3張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影照片;
2、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户口證明等。
3、居民身份證。
4、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5、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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