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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包括了什麼?

夫妻財產關係包括了什麼?

夫妻間的財產一直以來都是婚姻家庭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很多人會因為財產問題而大打出手,畢竟此時雙方都想要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財產。那一般這個夫妻財產關係包括了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財產關係包括了什麼

法定夫妻財產製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範圍。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1063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範圍,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四)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於個人財產。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二、夫妻財產關係的內容有哪些

(一)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二)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藉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

(三)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民法典》第1157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於特別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逐步實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或者喪偶後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當然也有一部分家庭財產關係。其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進行分割,而要是家庭財產的話,則此時還需要考慮其他家庭成員才行,不僅僅是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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