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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軍婚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一、軍婚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軍婚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軍人離婚時,財產的分配問題,法律也有專門的規定。軍人離婚同樣要區分出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才作分割。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等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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