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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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政離婚程序與到法院離婚有哪些區別

一、離婚程序不同。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隨時領取離婚證。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序較繁瑣,需先立案後開庭再判決。
二、經濟成本不同。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成本低,而法院調解離婚,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
三、協議履行不同。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並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法院下達的調解書,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內容審查不同。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對於婚姻案件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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