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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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去哪起?

一、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去哪起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去哪起?

夫妻一方要起訴離婚的,應當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由人民法院立案審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選擇起訴離婚的,應當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對起訴狀進行審查後,認為離婚訴訟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然後對離婚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後,發現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在調解無效後,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

二、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起訴離婚和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選擇起訴離婚的,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在審理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在調解無效後,應當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