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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幾年在一起生活會自動離婚嗎?

結婚幾年在一起生活會自動離婚嗎?

一、結婚幾年在一起生活會自動離婚嗎?

在我國,未取得離婚證,都不算正式離婚的,如果未取得離婚證的情況下和他人結婚是無效婚姻,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夫妻分居的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結婚夫妻幾年沒在一起生活這段婚姻就終止了這樣的言論是荒謬的、毫無邏輯的,既然當初是經雙方同意才領取的結婚證,那當然離婚的時候也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並經過法律的工作才能生效,即使是分居離婚也應該在法律的認同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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