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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法院怎麼查財產

夫妻離婚時法院怎麼查財產

一、夫妻離婚時法院怎麼查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要求夫妻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狀況,不會主動調查。一方隱瞞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取證。離婚時隱瞞轉移財產會產生嚴重後果,一般都會如實申報。

調查掌握被執行人的資產線索,是一項艱苦而細瑣的工作。在明確了被執行對象之後,應對被執行人的情況作一基本的瞭解、分析,比如,被執行人的資產規模,資產主要形態,被執行人的性格特徵、家庭成員及社會關係。如被執行人是法人,則要弄清基經營範圍、業務規模、主要業務合作對象、企業效益,企業歷史沿革、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的個人情況。通過以上調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執行人的資產分佈面和可能的存放地點等情況。同時,儘可能多地掌握被執行人的相關資料,如個人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代碼等,同時儘可能多地蒐集被執行人可能的資產信息,如合作對象、投資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作了如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後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院作為司法部門,也是要取得一系列的調查手續之後才能依法調查我國公民的財產情況,但法院所採取的一些具體的調查方法一般情況下並不會向民眾隨意透露。其實,除了人民法院之外,離婚時,同樣作為普通的民眾是沒有資格去隨意調查對方的財產情況的,銀行及其他有關部門都有為客户隱私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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