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條件怎麼規定的?
一、起訴離婚的條件怎麼規定的?
(一)單方離婚條件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離的:
1、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而且分居在兩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3、有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觸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進一步起訴的權利。
如果第一次判決不離,需要在判決生效日後的6個月以後再次提起訴訟,這個時候基本上就判離。
二、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由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起訴離婚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調解解決的優先適用調解,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準備相應的材料,並且要走法律規定的流程,經過法院的裁決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通過起訴和宣判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