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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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定需要一個月冷靜期麼?

一、 離婚一定需要一個月冷靜期麼?

離婚一定需要一個月冷靜期麼?

不一定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並沒有強制,婚姻生活中的離婚冷靜期是在議案、蒐集建議的環節,並沒有法律,因而它是沒有強制的,將來離婚冷靜期是不是會執行也必須依據具體情況來剖析。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離婚是否需要冷靜期在法律上還沒有強制規定,但在到司法機關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時,是可以適用於冷靜期的,雙方可以根據感情破裂的具體情況,結合雙方協議離婚的具體要求,並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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