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離婚/列表

虛假離婚的風險是什麼

虛假離婚的風險是什麼

虛假離婚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種是對外宣稱夫妻離婚,但實際上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另一種則是夫妻之間本沒有離婚的意思,但出於某種目的而實際辦理了離婚手續。虛假離婚會給當事人帶來一些風險,那具體來説虛假離婚的風險是什麼呢?以下是對這個問題作的具體介紹。

一、虛假離婚的風險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的夫妻選擇假離婚的方式來處理一些問題,如遇到問題時採取假離婚進行財產轉移等。當事人在選擇採取這樣的方法時,是否知道假離婚也是存在一些法律風險的,那到底借假離婚來轉移財產的風險有哪些呢?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可知,假離婚的風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姻緣。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雙方為各種目的而離婚,其離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實存在,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後,婚姻關係就已解除,再無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可言。是否復婚,均由當事雙方自願決定。如果在假離婚期間一方變心,另一方不可能以當時意思表示虛假提出反對。到時如果假戲真做,後悔晚矣。

2、財產。為消除房產記錄,假離婚雙方往往會協議將房產、錢財劃歸一方所有。因另一方當事人往往無法舉證否定協議的效力,在離婚後,擁有財產的一方變心或將財產出賣,另一方無法要求償還、索賠。

3、信譽。有的夫妻會想到在離婚時寫上另一份協議,來規避以上變故。但如果將這份協議拿出,正好佐證了為規避房貸政策假離婚的行為。這種方式,在法律上不受保護。一旦有關部門發現購房人是假離婚,享有的一套房優惠將取消,仍按相關貸款政策執行。這樣,購房者不僅要補齊欠繳費用,還會在信用上大打折扣,沒準銀行就不批准貸款了。

二、虛假離婚的法律效力如何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於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係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當事人承擔。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於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並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係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虛假離婚,對於當事人來講雖然有可能到達自己的目的,但這個過程中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很大的。在此,小編建議各位不要冒這樣的風險,否則的話自身利益可能會受到很大的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TAG標籤:虛假 風險 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