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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買房子離婚再復婚違法嗎?

為了買房子離婚再復婚違法嗎?

為了買房子離婚再復婚並不違法,結婚、復婚都是個人自由。離婚後隨時可以復婚。需要辦理復婚手續。假離婚是不能做的,弄不好會弄巧成拙。現在夫妻中這樣操作的情況也不少,但是因為買房離婚後復婚存在一定風險,由於離婚後買房屬於個人財產,如這個階段雙方感情出現問題,可能無法復婚,這樣在財產分割上對一方是不利的。

一般來説,離婚買房再復婚的行為是不違法的,但是,可能會面臨一些不利的後果。考慮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後,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雙方事後因這套房子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於房產的權屬問題,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佔據有利條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現在由於國家地方政策對於房屋不動產明確限購條件要求,導致有些夫妻為買房辦理離婚手續,這麼做雖然並不違法但是卻存在很大風險,離婚後買房登記在個人的名下,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復婚則房產與另一方無關,法律上也並不支持離婚買房的財產分割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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