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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夫妻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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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夫妻感情破裂後,在離婚這個程序上存在一些分歧的時候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不論是財產還是子女撫養權的方面都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訴訟程序是怎樣的,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夫妻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夫妻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需要按照下面的程序進行: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然後等通知;

6、法院給相關案件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然後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通過調解,不離婚,最後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綜上所述,如果不能通過協議離婚的夫妻,可以參照上文中的夫妻訴訟離婚程序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首先需要寫一份民事訴狀,然後到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立案辦理立案手續,法院一般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通過法庭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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