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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通過訴訟方式來離婚的當事人是否必須要出庭進行訴訟呢?很多相應離婚的夫妻對這個問題都比較關注,有的人認為委託了離婚律師的話自己就可以不出庭,否則的話就必須要出庭。我國是這樣規定的嗎?究竟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小編馬上為你介紹。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夫妻關係,雙方之間存在着法定的扶養義務,是不是説離婚案件的被告屬於必須到庭的被告呢?

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於特定的考慮。"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為贍養、撫育、扶養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執行的難度。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並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養關係)。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也不是必須要出庭。若當事人不出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此時要求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更多關於離婚訴訟方面的法律知識,您可以到本站網站的知識或百科欄目進行了解,必要時還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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