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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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辦理離婚有什麼形式?

夫妻辦理離婚有什麼形式?

一、夫妻辦理離婚有什麼形式?

(一)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辦理離婚手續。

採取登記離婚方式離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辦理登記離婚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確認雙方符合條件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離婚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出於當事人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自願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是出於完全自願的。對一方當事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如精神病人,是不能採用協議離婚方式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來處理。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願意離婚,但對財產和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協議,從而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實現離婚。法院處理離婚訴訟,又分為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

1、調解離婚,是指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後發給離婚調解書。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儘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關係。經法院調解,雙方可能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此時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也可能達到同意離婚的協議,此時法院應按雙方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發給雙方收執。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係合法解除的依據。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按訴訟程序依法判決。

2、判決離婚,是指法院調解無效,並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和好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依法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二、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男女雙方在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可以經過雙方的意願來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如果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也是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時,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是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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