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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離家出走了怎麼辦離婚?

老婆離家出走了怎麼辦離婚?

現實生活中,對於老婆離家出走的行為,其實可以理解為老婆失蹤了,畢竟此時是找不到對方人的,只能按照失蹤來進行處理。而這樣的情況要是長時間存在的話,肯定會對夫妻之間的感情生活造成影響,於是另一方就有很大可能想要離婚。那麼此時老婆離家出走了怎麼辦離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老婆離家出走了怎麼辦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2、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40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6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民法典》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等同於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包辦婚姻怎麼處理

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現實中,可以採取兩種途徑來達到離婚的目的,就包括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會採取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另一種就是先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然後在來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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