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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事實婚姻怎麼判?

一、無效的事實婚姻怎麼判?

無效的事實婚姻怎麼判?

無效的事實婚姻應當由法院判決該婚姻關係自始無效。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3)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無效是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無效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係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結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婚姻無效的具體認定條件以及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的情況下,是需要由婚姻關係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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