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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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的順序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繼承遺產的順序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繼承遺產的順序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遺產的時間是從什麼時間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當然死亡包括三種情況:

1、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確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2、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擁有的財產,就是他的遺產,他的繼承人從他死亡開始進行財產繼承。

3、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按我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個二十年,是一個長的訴訟時效。

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都會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作為法定繼承也是存在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人的存在,同一順位都都會按平均分配的原則來進行分割,對此繼承權的獲得也會從被繼承者死亡之後才會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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