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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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起訴有效年限過期了怎麼辦?

一、遺囑起訴有效年限過期了怎麼辦?

遺囑起訴有效年限過期了怎麼辦?

1、遺產訴訟時效過期啦可以私底下找對方進行協商,否則的話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至於能否勝訴的話,主要是看對方的抗辯。

2、遺囑是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也即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一般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

二、因繼承引起的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且是專屬管轄。請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被繼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般指相對價值最大的遺產所在地。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那麼兩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有原告針對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分別就不同遺產向不同的法院起訴,那麼是不是就由兩個法院分別審理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

也就是説,同一個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案件不應拆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一審法院審理,當然結案後又發現有其他遺產的不在此限。

雖然法律規範並對繼承遺產的時間作出限制,但是如果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不繼承,那麼之後繼承時若是存在糾紛,法院是有可能並不會受理此類糾紛的訴訟請求的。故此多數人都會在財產所有人離世之後,就會着手處理繼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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