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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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承包收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繼承承包收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繼承承包收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可作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承包的土地、荒山、魚塘、果園等,所有權屬於全民或集體所有,不屬於個人所有,所有權不能繼承。

(二)依法按承包合同繼承承包的,如果屬於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後,可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屬於個人承包的,其子女不能繼續承包,如子女要求承包的,或按照承包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而不是按照遺產繼承處理。對承包期限和收益週期長的,可把死者生前承包已投入的資金和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由發包單位合理折價,其價額應作為遺產由承包人的繼承人繼承。

二、個人承包所得的收益能否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中規定的"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是指公民個人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灘塗、水面、果園以及各種工商業、服務業實體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個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於承包經營週期較長,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預期收益)。

對於預期收益能否作為遺產問題,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指出:"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項目所投入的資金和付出的勞動及其增殖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予以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繼承是存在於自己的財產,也就是説,不是自己的財產自己是沒有權利金總支配的,屬於自己的財產,必須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的情況下,就不可以辦理繼承。不過繼承權是一個家庭的,當事人死亡之後,可以有家庭成員的其他人代替繼承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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