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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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撫養費範圍包括哪些

離婚案件撫養費範圍包括哪些

離婚的時候,如果子女尚未成年的話,則此時需要同時就子女撫養問題一併處理才行,否則就不能順利解除婚姻關係。而在撫養問題中,比較重要的就有撫養權和撫養費,那其中離婚案件撫養費範圍包括了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案件撫養費範圍包括哪些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知持續到子女成年並能獨立生活為止。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

1、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週歲為止,年滿18週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週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4、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5、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二、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如何支付

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幾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總結一下上文的內容,其實離婚案件撫養費範圍包括了三方面,即生活費、教育費以及醫療費。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需要實際支付撫養費才行。如果您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或者是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等情況,是可以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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