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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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未盡撫養義務如何處理?

一、離婚後未盡撫養義務如何處理?

離婚後未盡撫養義務如何處理?

離婚後不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是帶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歸屬,如果是不帶孩子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應該如何處理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父母是通過協議離婚的,則如果一方未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在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不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孩子直接撫養權義務確立的原則有哪些?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無論由父親或者母親任意一方直接撫養,仍舊屬於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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