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子女撫養/列表

離婚子女撫養的有關法律知識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離婚子女撫養法律知識。那麼離婚子女撫養法律知識是怎樣的呢?雖然我國法律中對離婚子女撫養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離婚子女撫養法律知識的問題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離婚子女撫養法律知識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離婚子女撫養的有關法律知識

一、子女撫養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撫養費

“撫養費”,包括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2、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探望權

探望權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3、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強制措施包括拘留、罰款等內容,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離婚子女撫養法律知識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離婚子女撫養法律知識的問題,如離婚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您好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TAG標籤:撫養 離婚 子女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