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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監護人寫誰有幾個?

孩子的監護人寫誰有幾個?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孩子未成年的話,那麼應該有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對孩子的生活和成長有一定的義務和責任。孩子的監護人不一定只有一個,一般來説是孩子的親生父母,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父母不能負擔其監護責任,那麼孩子的監護人寫誰有幾個?本文本站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下。

孩子的監護人寫誰有幾個?

如果父母健在,那麼監護人就是父母,這是《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問題,那麼孩子的監護人是: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但是如果孩子的父母親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去世的話,孩子的監護人依次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孩子父母親的兄弟姐妹承擔,當然這其中也要考慮孩子的個人意願,以便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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