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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後的賠償誰出

傷殘鑑定後的賠償誰出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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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後誰出賠償的錢

  1、首先要明確事故責任,如果是對方全責,那麼鑑定費用是由對方出的,不過先要墊付,在調節或起訴時再一併向對方主張;  2、如果不是對方全責,也一樣是先墊付的,在主張賠償時,和其他需要賠償的費用一起,按照責任劃分的比例分攤。  另外:  看是誰對第一次的傷殘鑑定有異議,由有異議的一方出資,若是受傷者本人的話則可以先出資,在後續理賠的時候把這筆款計入理賠金內。  在一般情況下,有些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之前,為準確計算應該得到賠償的數額,會自行委託鑑定機構對傷殘登記進行鑑定。但是到了訴訟階段以後,肇事方會以屬於受害人單方面委託的鑑定結論無效為由進行抗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並且交納鑑定費用的,沒有特殊情況,法院都會准許。但這勢必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度;並且,由於鑑定費用價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為此提前支出一筆錢,最後未必得到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