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糾紛

工程保修期的起點規定

建設項目的保修期應自項目竣工之日起計算。施工項目保修期施工項目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施工期的最短保修期。“國務院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條例”第40條。法律規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負責施工期間質量問題不合格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的維修。

工程保修期的起點規定

(1)在設計文件中規定基礎設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工程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浴室、房間和外牆的滲漏防護措施為五年;

(3)加熱和冷卻系統,分為兩個採暖期和兩個冷季;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翻新工程2年。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項目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存在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相關説明施工項目質量保證是指承包商和承包商在施工項目合同中約定的資金,用於在保修期內修復項目的質量缺陷和保修。保修期從接受竣工/工作驗收之日起計算。建設項目的保修期應自項目竣工之日起計算。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工程質量保證期監理工作的時間、範圍和內容開展工作。

監理單位在承擔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應當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承包商修繕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並在合格後對工程質量進行簽字確認。

監事應進行調查,分析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並且確定是哪一方的責任。對於非承包單位造成的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當核實維修項目的費用,並簽署項目的支付證明,並報告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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