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價格如何制定 普法法律網 轉包分包糾紛 2.3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納税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税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納税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個人或個體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 TAG標籤:建設工程糾紛 轉包分包糾紛 分包 制定 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