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拍攝到交通違法行為後,應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的7天內,通過私信公安微信上報交通違法線索信息。超過7天,舉報視為無效。收到舉報材料後,公安機關2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回覆處理結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